房东私留“后手”钥匙,入户盗窃租客3.3万被公诉
2026-06-29 12:13:01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湖南法治报 | 编辑:刘建军 | 作者: | 点击量:5254         

​湖南法治报讯 通讯员 李灵敏

不少租客租房偏爱配备智能锁的房源,认为指纹、密码双重防护就能守住居家财物安全,对智能锁掉以轻心。近日,北湖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盗窃案件,为广大租房群体敲响安全警钟。

租客胡某在外独自租房,入住时房屋大门已由房东装好智能锁。一次外出返程后,胡某发现放置在家中的贵重财物遗失,检查发现门窗完好无损,自己也从未将门锁密码外泄,始终找不到失窃原因,当即报警求助。

经查,房东黄某私自留存该智能锁出厂自带备用机械钥匙。在得知租客外出离家后,黄某未经租客允许,擅自持备用钥匙开门进入屋内,窃取名牌手表、若干元现金合计价值3.3万元。案件移送北湖区检察院审查后,该院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对犯罪嫌疑人黄某提起公诉。

法条链接

房东持钥匙私自开锁入户,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?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侵入住宅罪规定,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
房屋租赁期间,租客依法享有房屋独占、排他的使用权。房东未经租客同意,私自使用备用机械钥匙开门入户,无论是否盗取财物,均属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,已经触犯刑法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规定,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房东私自进入出租屋实施盗窃,构成盗窃罪,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责编:刘建军

来源:湖南法治报

关于我们-商务合作-法律声明-联系我们
广告热线:0731-84802118 湖南法治报官网ICP备案号:湘ICP备19000193号-3 版权所有:湖南金鹰报刊社有限责任公司《湖南法治报》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